问题 | 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需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然而,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未达六个月,则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相比之下,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已经达到或超出六个月却未满一年,那么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此外,若劳动者每月领取的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那就必须按照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在这里,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迫解除或者依法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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