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如用人单位员工在上班或下班途中不幸受伤,亦可视为符合法定工伤条件。
然而,申领此种工伤待遇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具体而言,法条依据主要来自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该条款的诠释中指出,职工在本职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因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铁路运输等相关的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和损害,均应视为符合法定部位的工伤。简言之,我国无形的法律盾牌的覆盖范围广泛,既涵盖了在职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内因职业需求引发的意外伤害,同时还公平地呵护着那些尽管身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外,但同样由职业因素引起的身体损伤和损害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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