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假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生产假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生产假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的是假药而仍然进行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构成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三、生产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药品当中已经含有超过法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药品标明的适应症已经超过药品的主治范围,诸如此类的情形,这些药品都属于假药,若生产、销售或提供的假药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对嫌疑人也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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