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包括:追认权和拒绝权、视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最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权和撤销权。具体是指: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总的来说,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这两者虽然看似难以区分,但实际上属于不同的范畴。尤其要注意有效对象的区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另一个是违法行为,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差异是非常大的,所以遇到这两种情形时必须要谨慎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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