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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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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由取得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以其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类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二、特征

1.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领域的最简明含义就是要对所有的纳税主体“一视同仁”。为此,要求在税法制定上应使国家税收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主体按其实质负担税收能力,负担其应负的税收。同时,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的处理中,各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受到平等的对待。

    原“两法”分立的企业所得税模式下,存在着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双重不公,在实际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方面均存在差异。这种安排虽然起到过其积极的作用,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由于在税前可扣除费项较小,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制较多,导致其实际税负较高。这就人为地造成内外资企业、民营与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使得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实现公平,共同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减少税收对市场竞争的扭曲,调动内外资企业两个积极性,促进内外资企业和谐发展。

    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律体现,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是指赋税的课征不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律课征赋税、满足财政需要为己足,尤其在实质上要求赋税负担必须在一国公民之间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其实质负担赋税能力,负担其应负的赋税。所得税的负担轻重与纳税人所得的多少有着内在联系,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所谓“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依量能课税原则,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这是所得税与营业税、增值税的最大区别。而应纳税所得额体现的是纳税人的纯所得,是在扣除了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那么纳税人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多,则缴纳较多的所得税。

    3.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指按照一国法律,由于住所、居住时间、注册登记地或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非居民是指凡不符合一国居民身份,在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能够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另外还关系到对本国居民缴纳的外国所得税能否给予抵免的问题。

    4.贯彻区域发展平衡、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企业所得税法》对促进西部大开发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及民营企业的发展作了优惠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这些规定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企业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有利于吸引投资和增强企业财力,有利于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小型微利企业多是民营企业,对这类企业的优惠主要是对民营企业的优惠,这将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推动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重点对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安全生产、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领域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的规定,加计扣除的规定,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以及特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规定等,都是加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也有利于引导各类企业的自主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6.通过特别纳税调整,体现实质课税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为防范和制止企业使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内容,体现“严征管”原则。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对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所注重的是足以代表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经济事实,而不是其外观的法律行为形式。因此,在解释和适用税法时,应根据实质的经济事实而非外观的法律行为作出判断,以便按照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公平课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这两种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

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此处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标准。

    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征税的范围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1.就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划分,包括我国的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和来源于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各项境外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这是因为按照国际惯例,我们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在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或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不但要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和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的管辖权力,而且还要对在本国居住的居民来源于世界各地的全部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由于内资企业为中国企业,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因此,内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当然,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本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

    在确定一项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就所得的类别划分,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就是否在业经营所得,包括在业经营所得,也包括清算所得。前者是指纳税人在开业经营时账册上所记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后者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普通税率有两种情况: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该项所得暂按10%的税率征收)。

    优惠税率也有两种情况: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要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必须首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关词条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 分税制

    全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 资源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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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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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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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财产税制度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 契税制度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我国,契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 关税制度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 消费税制度

    消费税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在各国的财政收入、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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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