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殴打他人治安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殴打他人治安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1、调查 治安管理机关调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收集证据、保守秘密和回避的规定。 2、作出处罚决定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机关管辖权、证据、当事人程序权利、决定的种类和形式、决定的送达、当场决定、结案期限和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 执行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拘留和罚款处罚的执行。 另外,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哪些打架斗殴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殴打他人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殴打他人的,如果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是有权进行治安处罚的,不过在打架斗殴案件中,公安机关也不可能不经调查就随便进行处罚,经过调查以后,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且情节较为轻微,经双方同意的,公安机关也能调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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