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派出所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派出所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派出所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派出所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只能起诉公安机关。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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