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内容属于要约的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哪些内容属于要约的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 属于要约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有: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生效不同。 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撤回、撤销不同。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三、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订立合同时,要约和承诺是必不可少的流程,在要约人向他人发出要约之后,如果受要约方已经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了承诺,即代表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要约人当然不能随便更改合同内容,更改了这些实质性内容的,承诺人要重新对新要约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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