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民法典》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并用的。因为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所以,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选择适用。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有哪些类别 1、法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2、约定违约金 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合同只要一旦签订双方就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那么对于违约方必定就需要承担起违约的责任,但如果合同中即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损害赔偿金的,那么在要求赔偿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两者是不能同时进行适用的,这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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