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五条涉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25.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D、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08修改) 8、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 浙江省高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 81、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非法获利8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非法获利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F、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一)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利或转嫁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 (二)该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得或转嫁损失达50万元以上。 G、《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已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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