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现在食品安全的问题层出不穷,很多不良商家在制作食品的时候会添加过量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制作的过程中在卫生环境较差的工厂制作,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那么,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司法认定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司法认定的内容。 而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有人指出,本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 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就构成本罪,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或实际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认定本罪应当考虑《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⑵在我们看来,运用刑法典第13条“但书”来注意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是当然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普遍接受为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将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完毕,就可推定法益危险当然形成,亦即构成要件行为的实施完毕便意味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的成立。 那么,当构成要件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便意味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成立。也就是说,构成要件行为即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便引起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罪与非罪。但同样是,如果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都承认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则我们可以讨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问题。 相信大家在阅读过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的想了解的法律知识,您可以在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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