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不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哪些情形下不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处理 (1)虽实施有价证券诈骗行为,但未达到数额大起点即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2)行为人对所使用的有价证券主观上不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而使用。如果行为人不知其所使用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因不具有诈骗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按照规定,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变造国库券达到诈骗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方式实质上就是伪造、变造国库券的行为,符合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哪些情形下不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处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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