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都是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都是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股权质押合同是何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先决条件。但根据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系创设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行为。因此,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设立,不能混为一谈。质押合同签订后,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办理出质登记,将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股权质押合同是什么时候生效 依法成立的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先决条件。但根据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系创设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行为。因此,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设立,不能混为一谈。质押合同签订后,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办理出质登记,将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都是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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