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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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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1、违法行为。(1)未履行告知义务。(2)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3)错误告知。(4)迟延履行告知义务。(5)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经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而实施医疗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主要表现为医务人员的不作为与患者自我决定权以及相关利益受到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主观过错。

三、医疗告知义务的免除情形

当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应在合理范围限度之内,通常情况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风险;

  (2)由于患者的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损害结果;

  (3)患者明确表示无需告知的;

  (4)情况紧急,为抢救患者而无法现行告知的;

  (5)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

(6)根据医疗目的,作出告知可能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但仍应当告知患者家属。

四、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1、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告知患者病情、应采取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

2、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3、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五、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1、适用范围: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3、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六、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1、适用范围: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必须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限于客观情况,不能告知或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如:患者昏迷且不知其近亲属。又如: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

2、处置权的内容: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法律效果:只要医务人员不存在技术上的差错,不成立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

七、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相关案例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案例
【案情简介】
某女士到某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她被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需要施行手术摘除囊肿。随后患者在该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手术。患者出院后感到左眼上眼睑下垂,不能睁开眼睛,于是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并施行了左眼上眼睑下垂矫正手术。手术后,患者的左眼能够睁开一条缝隙,但是睁眼仍然受到很大限制。心怀疑虑的患者又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过该医院的检查诊断,被确认为左眼的上眼睑下垂是左眼上眼睑提肌受到损伤导致的。患者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为由,申请进行,鉴定的结论是: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原则并没有不当之处,患者左眼上眼睑下垂是手术后的并发症,这个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是,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在为患者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手术前,并未明确将手术后可能产生上眼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该医院的工作人员在手术前与患者家属的谈话笔录的内容是:“对手术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加以说明:(1)术中肿瘤界限不清,分离困难;(2)术中出血,术后感染;(3)术后睑球粘连;(4)误伤眼球内其他组织,影响视力。”
患者认为医院在手术前没有向其告知手术后有关的并发症,而且在手术中割断了上睑提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1)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病情和诊断计划、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详细向患者介绍医院中与患者权益相关的制度。
(3)详细向患者告知在诊疗过程中其应当履行的配合的方式、方法。
(4)如实回答患者就其疾病的治疗方法的利弊、临床转归等方面的咨询。
(5)详细告知患者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6)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7)如实告知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8)如实告知不能为患者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9)如实告知患者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以及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及预防、避免、补救的方法。
(10)如实告知患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11)在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
(12)详细告知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在本案中,从手术前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的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的谈话笔录中可以得知,医院并没有明确的将手术后可能产生上眼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而且,医院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把可能产生上眼睑提肌断裂的后果告知患者,因此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词条

  •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是指因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而产生的纠纷。

  •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

    异议登记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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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