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盗又归还的行为怎么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偷盗又归还的行为怎么处罚 盗窃后又把赃物还了,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基础上,可以适当从轻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特征是什么?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而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使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具体如下: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将盗窃的财物返还给被盗窃者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盗窃的财物较大,并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偷盗又归还的行为怎么处罚,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