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公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公证? 夫妻离婚财产的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财产分割协议又称为析产协议,即财产共有人经协商,对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财产(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二、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三、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财产分隔协议的公证目的是使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如果后期发生矛盾纠纷的话,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诉讼。但是,在签订离婚财产分隔协议时,应当对签订的条款及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签订的条款本身就不合法的话,那么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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