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门口停车位归属哪个部门管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 一、商铺门口停车位归属哪个部门管 商业建筑前的车辆违规停放问题应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若该地段为商家个人所有,则商家享有阻止他人在此处停车的权利; 然而,如果该区域属于公共用地范畴,商家并没有权力禁止他人停车,但可与相关方进行友好协商或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停车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商铺门口停车位属于谁 对于商铺门口的停车位之归属的问题,法律给出了明确的规范与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客观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例如,若商铺前位于住宅小区之内,与城市公用道路有所区别,那么关于停车位的归属权问题,就需要首先判定该停车位是否被纳入了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自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第二百七十五条已经对此作出了详尽阐述。 根据该法条规定可知,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非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之外,均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 同理,建筑区划内的绿化区域,也只有在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公众独自所有的情况例外,否则同样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 此外,建筑物内的其他公共空间、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也都必须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而在建筑区划之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所属问题,则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加赠与或出租等方式达成协议。 然而,如果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所设立的机动车位,也就自然而然的属于业主共有,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并运用这些法律知识,解决商铺门口停车位之归属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铺门口停车位归属哪个部门管”,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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