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离开本市向谁申请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离开本市向谁申请 被准许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需离开所居住之市、县区域,必须先向执行机关进行申请。 该执行机关一般情况下为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即我们常见的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准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遵守下列规定:首先,未经所委托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范围;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最后,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是进行串供。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话,那么无论情节如何,都将面临以下惩罚措施: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督促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担保人、实施监视居住甚至逮捕。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对其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离开所居市县要向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申请。他们应遵守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信息变更及时报告、按时应传唤、不干扰证人、不毁证串证。违反前两款且交保证金的,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等,严重违反需逮捕的可先拘留。 二、取保候审离开本市向谁申请 1.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获得了执行机关的许可,则是允许离开其居所所在地的。 2.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如并无法自圆其说的理由而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将不被允许在此过程中擅自离场。 同时,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某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在负责执行的派出机构批准该人离开居住所所属的市、县之前,必须经过决定进行取保候审的机关的正式审批同意才可成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离开取保地怎么办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即擅自离开原定居所地,这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缴纳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将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等一系列严重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区域。如确实存在特殊且合理的原因需要离开,则需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然而,若未经批准便擅自离境,那么执行机关将会要求其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和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担保人,甚至可能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以避免给自身带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离开所居市县要向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申请。他们应遵守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信息变更及时报告、按时应传唤、不干扰证人、不毁证串证。违反前两款且交保证金的,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等,严重违反需逮捕的可先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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