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刑法规定主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刑法规定主刑吗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这并非是由刑法法规直接作出的规定的主要处罚方式之一。 实际上,刑事拘留属于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惩罚性功能。 而主刑,则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判决种类。 具体而言,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侦查作业过程中,如遇到了法定的突发紧急状况,为迅速控制现行违法行为人或重大嫌疑人,基于正当理由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问题就严重了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刑事拘留的事项往往意味着事件的性质比较严峻,然而,这不代表所有情况都已达到极为恶劣的地步。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自身直接受理的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手段,旨在限制那些现行行为人或重大嫌弃人员的人身自由,以帮助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当事人面临刑事拘留,基本上可以判断出其涉嫌违法活动的可能性较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拘留者都会被判定为罪犯,或者他们所涉罪行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实际上,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几个阶段,被拘留人是否会被判定为罪犯,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与否,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确认。 在此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法律条款的适用正确与否等因素,将对案件最终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领域内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仅仅是整个司法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能单独成为对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 刑事拘留非主刑,实为诉讼中强制措施,不具惩罚性。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及死刑。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为控制嫌疑人临时采取,基于正当理由限制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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