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是否包含电动车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一、危险驾驶罪是否包含电动车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否涵盖了电动车的问题,需要根据特定情形进行判断。 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电动车确实可能纳入该罪名的管辖范围内。 举例来说,若是电动车在法律上被确认为机动车类型,并且驾驶者表现出诸如醉酒驾车、追逐竞赛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时,就有可能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而面临刑事追责。 然而,我们不能将所有类型的电动车一概而论地归类于机动车,比如那些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制造的电动自行车通常并不会被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针对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的超标电动车,此时它们可能会被视为机动车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什么情况可以判缓刑 若以危险驾驶罪判定,只要满足相关缓刑条件,便可依法判以缓刑。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缓刑条件如下: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倘若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可宣告缓刑,而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更应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 (3)无再次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以及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若被判处附加刑,则附加刑仍需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将面临拘役,并处以罚金的处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按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则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危险驾驶罪认定结果是什么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结果,我们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将面临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而拘役的期限则为 1 个月至 6 个月不等。其次,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法院将会酌情考虑量刑幅度,以确保公正判决。例如,如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人员,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员。在具体事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确定最终的刑罚。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等情节,那么他们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危险驾驶罪是否涵盖电动车要依情况判断。若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有醉酒驾车、追逐竞赛等危险驾驶行为,可能涉罪。按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通常不算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可能被视为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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