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户口未迁有何影响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后孩子户口未迁有何影响 在离婚之后,对于孩子户口是否需要迁离,实际上并不具备直接影响。 实际上,离婚本身与户口并无必然的关联性,并且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并未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您完全可以保留现有户口,只需确保不会对您的丈夫产生任何异议即可。 当夫妇俩结束婚姻关系后,户口并不是必需迁走不可的。 在这个时候,你们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例如,您可以将户口迁回与配偶结婚之前的那份户籍所在地,或者将户口迁至自己经常居住的地方等。 除此之外,你们还有权选择继续保持现有的户口不动,或是另行组建新的家庭户口。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中有一方曾签订过迁户协议,或是有法院判决、调解文书要求迁出户口的话,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则必须予以执行。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异地办理可以吗 在跨地区情况下,无法直接办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手续,您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来请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过程中,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联名提出申请。办理此项变更抚养权公证书事宜时,离异夫妇双方务必提供以下必备文件资料:申请方双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原件。 同时还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明原件。 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已经起草完毕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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