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保证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谁决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立,主要依据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其最低起算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同时,这笔保证金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切实遵循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条款后,才能够如数退还。只有如此,这笔债务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担保人负有监督被担保人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法律义务。当其察觉到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如果担保人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将面临相应处罚;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甚至会引发刑事诉讼。所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需严格遵循一系列相关规定,包括不得擅自离境、随时报告自己的行踪变化、按时应询、避免干扰其他当事人以及禁止伪造证据等。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添加更多的限制条件。一旦出现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保释金将会被依法没收,且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者,可能会采取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包括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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