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是否可以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离婚后是否可以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尽管离婚协议具备被公正的可能,然而那并非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只要这份离婚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自愿的意识所签署,并且其内容未触犯任何现行法律法规,那么它就足以自动具备有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离婚协议在向有关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便意味正式产生效力。 注册夫妻若决定自愿离婚,他们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签下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然后各自携带此协定亲自前往合法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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