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后,公司名称是否可以变更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股权质押后,公司名称是否可以变更 当涉及到股权质押领域时,就会发现既有可能涉及到股权名称的变更。 据了解,股权质押制度主要是指出质人为达到融资目的,以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从而设定担保性质。 可以简单地认为,这是一种由出质人为了自身的资金需求,通过股权质押进而实现从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的过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质押后股价暴涨后还有关系吗 作为贷款方,您需要在各大证券交易所内设立专门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为'特别席位'),以方便质押品的存储与处理;同时,还应在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处开通专属的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为'资金账户'),以便进行相关的资金结算工作。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当涉及到股权质押领域时,就会发现既有可能涉及到股权名称的变更。 据了解,股权质押制度主要是指出质人为达到融资目的,以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从而设定担保性质。 可以简单地认为,这是一种由出质人为了自身的资金需求,通过股权质押进而实现从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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