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不还去买东西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一、借钱不还去买东西怎么办 若债务人为规避还款责任,利用所借款项进行产品采购活动,债权人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比如第五百三十五条,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按照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相应权益,进而保护自身合法债权利益。 在债权人代理执行过程中,其权限应当严格限定于己方到期债务范围之内; 同时,所有必要的法律费用均应由债务人承担。 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即产品销售方)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同样有权向债权人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借钱不还去派出所可以立案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明确条款规定,该法规旨在对包括盗窃罪、诈骗罪、哄抢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犯罪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在内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并没有明确提到“借钱不还”这一具体情况。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仅凭“借钱不还”这一行为本身,尚不足以直接判定其为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 然而,若在追偿债务的过程中,借款人采取了如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恶劣手段,或者故意损毁借款人的财产等严重行为,那么这些行为便有可能触及到上述法规中所规定的违法范畴,从而可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单纯的“借钱不还”行为本身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案标准;但是,如果在追偿债务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法规所列举的违法行为,那么就可以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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