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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过一年还能认定工伤吗
分类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解答

一、超过一年还能认定工伤吗

一般而言,超过一年提交工伤保险申请确实较为艰难,然而也存在着特殊的情況需要考虑。若出现不可抵挡的自然因素或是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申请推迟的,那么被延迟的时间则不会被计入工伤保障申请的期限之内。在此之外,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提出工伤保险申请,那么受伤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亦或劳工组织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在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保险申请,即便超过了一年的时限,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超过一年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依照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工伤鉴定的时效通常应从意外事故或因其导致患上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且不得超过一整年。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便超过了这一期限仍可提出此类请求,例如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而引起的申请延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超过一年还可以申请工伤吗

在通常情况下,若工伤申请超出一年期限则可能面临一定程度上的困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申请的时效性通常规定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且应在一年内完成。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时效性可适度予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通常,工伤险申请超一年难获认,但特殊情形例外。如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延误,延误期不计入申请时限。若单位未按时申请,员工、亲属或劳工组织在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一年内提出,特定情况下仍可认定工伤,即便略超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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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3: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