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有谁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是有谁执行 被取保候审者居住地派出所实施取保候审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那么他们必须立即将此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者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执行; 其次,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那么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当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且要求他们签字或者盖章,同时也应告知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所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还开庭吗 能否取得成功并非确定的答案。 如检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及事实行动,考虑到案件所需公诉则可能进行提起公诉、举行法庭审理以及判决等程序流程。 在此过程中,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四条的明文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士施加了不恰当地强制措施时,必须即时撤销或调整这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取保候审期间有多长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大机构依据具体案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而在作出是否实施取保候审的决策时,决策机关会全面考虑事件的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长短。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行事,例如未经相应的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市、县地区;当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任何变化时,需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等等。若有人违反前述规定,那么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出深刻的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新的担保人,甚至可能面临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的处罚。 关于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需注意:公安决定取保候审,应即时通知居住地派出所执行;若由检法决定,执行机关应向被取保人宣读决定书并取得签字或盖章,明确其遵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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