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宣布即为执行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宣布即为执行吗 刑事拘留宣判并不能被视为即时生效。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管理的案件,在进行调查搜证的过程当中,遇到了法律规定之中的紧急状况时,为了对现行犯或涉嫌严重犯罪行为的人员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措施。在宣布实施刑事拘留之后,仍然需要完成一系列相关的手续和程序流程,比如将涉案人员移送到看守所予以拘留等待后续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宣布后多久入所 按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拘留人员拘留结束后 24 小时内审讯,期间若需释放要发证明。一般在宣布刑事拘留后短时间内完成送押入所手续,但因案件复杂程度、送押路程等因素,入所时间或有提前或延迟。但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不能无故拖延拘留期限,保障被拘留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宣布逮捕时间规定有哪些 公安拘留嫌疑人后,3日内须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特殊情况可延至4日;重大案件可延至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未批准,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者,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宣布并不等同于立即执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宣布刑事拘留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和程序,例如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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