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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改变车辆参数怎么处罚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针对车辆改装的处罚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将针对不同的改装状况予以斟酌决定。目前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
罚款、扣分乃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同情况对应的处罚程度各不相同。接下来我们将会详细列举这些处罚措施以及其适用条件:
首先,对于下列八种情况下的车辆改装行为,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是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无需扣除驾照分值的惩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在车身或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或是放大的牌号不够清晰;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如果此举影响了驾驶员的正常行车安全;
3.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若未能按照政府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或是并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4.机动车如果未能按照预先制定的时间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5.当机动车更改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该项变更手续;
6.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后,现在的机动车所有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去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
7.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去住所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8.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备案。
其次,对于擅自改变了机动车外形和已经登记的相关技术参数的行为,主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提出严格要求,即要求其恢复原状,并且处以警告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那些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性的载货汽车驾驶者,由于严重违反了交通规则,将会被扣除1分的驾照分数。
接着,如果驾驶擅自拼凑的机动车上路,则会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行收回,然后强制报废。而对于驾驶者来说,将会被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的罚款,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若出现以下六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机动车所有人都必须向车辆管理所的注册地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
1.当机动车本来的车身颜色变换;
2.更换原来的发动机;
3.更换轮胎或者是整个车架;
4.因为车辆本身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必须更换成整辆新车;
5.机动车原本登记的用途性质发生了变化;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的区域内要迁入或者迁出。
对于上述第1至第3项所提到的变更事项,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变更后的十天之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最后,需要申明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有以下几种违法行为:
1.擅自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或者特性;
2.擅自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
4.非法使用其他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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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8: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