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处理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争议的情形,其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途径:
第一种是向所属的上级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即若您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做的认定结果抱有疑虑,您可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一份详细的复核申请书。 在这份请愿中应明确注明您的复核要求以及具体的论点和相关证据。 上级公安机关如经审核认为确有不妥之处,有权依法撤销原认定结论,同时责成承办单位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做出认定; 第二种则是寻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即如果在检查或接收到公众投诉的过程中,查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确存有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利下达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指令,并责成受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编写一份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至于最后,当以上两种途径不能解决问题时,您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选择直接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相对较少。 因此,对于您来讲,另一种可能的救济措施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将争议诉诸法庭。 在此过程中,您需向审判团明确表达出您对事故认定书的保留意见,并通过取证、举证及质证等环节,全面阐述您的理论依据,尽全力试图战胜同样作为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随后,审判团将对此进行逐项质询和检验,最终决定是否采纳此份证据,并有权就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做出相应裁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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