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工程合同终止赔偿有何规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任何合同的提前解除都构成了甲方或乙方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赔偿金额应该根据此条款进行确认和执行。 然而,若合同中没有相应的条款对此情况作出规定,那就需要按照实际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来进行评估和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得另一方受到损害者,应负担的赔偿额度应相当于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并要考虑到合同履约完毕之后可能带来的效益。 然而,为了避免守约方对于违约后果的预期过高,并且也为了防止总赔偿金额超出违反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已经预测或者应该意料到的损失,赔付总额度不应超过此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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