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谈及附属性条款时,我们需明确,该等条款是以主要契约的建立以及有效性为坚实基础的。
假如主要契约未具备建立所必需的条件以及必要条款,抑或是主契约经过认定属于无效或者已被撤销的情况下,我们便无需再去签署附加性的条款。 接下来,让我向您介绍的是,在并不违背法律关于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大前提之下,同时尽显对各方当事人意志自由之若协议内容能够符合法律对于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要求,那么附属性条款理应与主要契约具有同样的效力。 最后,当附属性条款与主要契约出现冲突之际,我们应当将此视为是对主要契约的修改亦或撤销处理,并且附属性条款在此方面的效力会略高于主要契约。 这意味着,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如有附属性条款与主要契约存在不合之处,我们应优先考虑采用以附属性条款为准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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