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格式合同并非必然成为无效合同,仅当出现法定失效情况时,方可被认为这份合同无效。
这类法定失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卖方未能公正地剥夺或减轻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加重买方的负担以及限制买方对合同主要权益的享有; 卖方试图排除买方对主要权益的享有; 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 格式合同又可称为标准合同、模式化合同、定型化合同以及制式合同,它是由一方预先拟定所有条款,直至对方只能选择全盘接受或完全否定的合同类型。 因此,在非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如果想要签署格式合同,便需要无条件地接受合同规定的所有条件; 否则,便无法签订这种合同。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甚至是出版合同,大部分都属于此类抽象的迁约合同、格式合同范畴。 格式合同中可能涉及到的无效条款如下: 第一,存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条款,或者是侵犯公共道德的条款; 第二,含有欺骗或威胁意图的条款,且同时伤害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第三,原始合约协议撰写人因不平等原因自行豁免自身应负之责任,或者是任意增加了对方的偿付义务。 格式合同诞生和广泛应用的关键原因在于它背后的确立社会经济机制。 通常情况下,某个行业内严重的市场垄断、交易内容的重复繁琐以及买卖双方追求的便捷高效,都会推动制式合同的建立和广泛运用,尤其是商业生活领域的应用。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性: 首先,格式合同的邀约面向广大公众,且规定了在特定期限内建立此份合同所需涵盖的所有条款; 其次,格式合同的条款均为单方面预先设定; 再次,格式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固定且不可协商的; 此外,格式合同大多采用书面形式呈现; 最后,格式合同(尤其是关于商品和服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通常由占据绝对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的一方负责制定条款,而另一方则是众多分散的消费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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