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书没有利息可以申请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所欠款项之利息部分,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支付。
倘若经过法院裁决并批准强制执行,那么所涉及的利息之计算方式,则可参照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该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之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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