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永久抗辩权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阐述有关永久性抗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的规定时,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以下要点: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仅存在唯一一种被视为永久性抗辩权的情形,这便是因诉讼时效经过而产生的抗辩权。 首先,抗辩权是指,即使应当承认对方的请求权确实存在,但是实施履行义务的主体仍然有权拒绝对请求权的执行,换言之,即是其具有拒绝满足他人对于其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其次,抗辩权主要分为两种不同类型,这些包括: (1)暂时性抗辩权——共包含五个具体子类别: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债务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当履约人名下有双重担保结构时,其中债务人若以个人财产为其自身债务设立担保,则该担保情况下的第三人将享有先诉抗辩权;以及(混合担保时)债权人通过形式上致使担保资产的受托者承担责任,以便为其债权获得担保。 至于(2)永久性抗辩权,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仅限于因诉讼时效经过所引发的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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