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新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监护权领域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其中包括,详细列举了监护人在代理被监护人展开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所应承担的特定职责; 以及突出强调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自主权、财产权利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除此之外,还明文规定了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遵循“最大程度地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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