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爷爷奶奶是否仍有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才有探望权,而爷爷奶奶并不属于这一范围。
然而,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并未明确规定反对祖父祖母进行看望。 在此情况下,父母一方有权同爷爷奶奶进行友好商议,适时地让他们参与到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来,这对于孩子们获得更加全面的家庭关怀具有积极意义。 离异之后,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年幼的子女,其父母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而另一方则相应地负起协助的责任。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包括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事先双方可以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司法机构予以裁决。 通常来说,为了不影响子女的学业以及防止生活规律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商定一段时间给间接抚养者与子女进行私下交谈。 倘若此前已有的离婚判决未能涉及子女的探望权,那么当事人可以对此类权利问题另行提出诉讼请求,质疑法院的裁决,法庭将予以受理。 在间接抚养者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着提供协助的法律义务。 倘若直接抚养者拒不出席协助探望的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阻挠另一方实现探望权,探望权拥有者能够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诉来得以实现其自身的探望权。 关于拒绝接收有关探望子女的法院裁决或指令的,司法部门有权针对有协助责任的个人和组织采用诸如拘留、罚款之类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实施。 当父母探望子女可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之际,法院有权做出中止探望的决定; 然而,一旦造成这种影响的因素消除,则应该恢复之前的探望安排。 通常来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点: (1)探望权拥有者可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拥有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给子女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3)探望权拥有者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对子女有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损害了子女的利益; (4)探望权拥有者与子女的关系极度恶劣,即使子女表示强烈抵触探望; (5)其他任何可能给子女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的情况。 中止探望的唯一理由是由以上因素所引起的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而至于其他缘由,如父母亲之间的互相交往变得紧张,或者探望权拥有者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等,均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