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是如何确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孩子抚养费的具体金额通常会参照诸多因素进行考虑与设定。
其中主要包括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承受力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 而在这些关键因素的影响下,抚养费的具体支付额亦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以不同月份或年度的家庭总收入作为参考依据,或者参照同行业从业者的平均收入,在此基础上乘以百分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其二,如果年内有两名及以上子女需要共同抚养,此时可以适度调高抚养费的标准,但一般而言,该调整幅度不会超过当月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三,倘若父母一方失业或无力继续承担抚养义务时,另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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