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尚未建立起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言,他们对继父母的遗产并无法律所规定的继承权利。
然而,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便具备了依法传承继父母遗产的资格。 这里所说的扶养关系广泛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继子/女处于未成年阶段,他们跟随生父母其中一方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时,如果继父/继母为其提供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经费,又或是成年后的继子/女实际上长期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扶助职责,那么这也就被认定为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 其次,不论是继子/女还是继父母,只要他们曾经共同生活过并且期间得到过对方提供的生活照顾以及抚养,或者虽然他们不曾同居生活,但是继父母依然偿还了部分或所有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给未成年的继子/女,甚至对于成年后的继子/女来说,只要他们在事实上长时间地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这些都是符合认定抚养关系存在的条件; 最后,即便在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方面,继父母并非全额负责,但只要他们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共同生活,为继子/女提供了必要的教育指导及日常生活的照护,那么尽管他们未需承担抚养费用,我们仍应当视为这种情况下已经达成了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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