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办理离婚需要哪些证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男女双方已达成离婚共识并有意向前往本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您需要事先准备好以下五份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首先是户口证明,这是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 其次是居民身份证,这个也不能忘记; 第三部分是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者是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出的介绍信; 接下来要呈现的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最后一项也是关键的一环,提供双方的结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