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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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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角诈骗概述

三角诈骗并不是我国传统刑法规定的概念,而是借鉴于欧洲的刑法规则。我国刑法仅规定了普通的诈骗,即仅存在诈骗人与受害人双方主体。而在三角诈骗中受害人和被骗人是相分离的,三角诈骗的主体包括诈骗人、受骗人和被害人三方主体,处分行为是由受骗人作出的,却使得被害人受到巨大的损失。通常的诈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诈骗罪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所应指出的是,在三角诈骗中,虽然被骗人与被害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因为如果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不是同一人,就缺乏“基于错误而处分财产”这一诈骗罪的本质要素。不仅如此,被骗人还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否则难以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相区别。至于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如此等等。

二、三角诈骗的成立要件

三角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方式,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而属于一种现象。相较于普通诈骗,成立三角诈骗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

我国刑法并未对成立诈骗罪的主体作出特殊的规定,因此,成立三角诈骗的主体也应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但是却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如金融机构诈骗罪等,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三角诈骗的主体。

2.主观方面

由于诈骗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三角诈骗中,行为人主观上显然也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会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信以为真,发生“自愿的”交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三角诈骗的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因此,三角诈骗中,行为人的目的具有双重性,即行为人的最终目的在于欺骗财物,但欺骗行为的直接目的在于使第三人发生认识错误。

3.存在三方关系

在三角诈骗中,必须存在犯罪人——受骗人——受害人的三方关系,与此相对,普通诈骗罪中仅存在犯罪人和受害人双方法律关系。因而,犯罪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包括了相对的两方,其中,被犯罪人欺骗行为所蒙骗的人因为不是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成为被害人。

4.受骗人对被害人的财产享有处分权限和地位

三角诈骗中,被骗人必须具有处分财产所有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这种权限或地位包括了法律上的权限或地位,以及事实上的权限或地位。只有当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时,其处分行为才能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如果被骗人实际上即为无权处分,则不能认定成立三角诈骗。我国刑法没有将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人限定为被害人。因为,一方面,诈骗中的处分行为,并非仅指民法上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是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所以,不要求财产处分人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如甲没有返还的意图,却隐瞒真相向乙借用轿车,乙将轿车交付给甲后,甲开车潜逃。乙只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但甲的行为依然成立诈骗罪。

三、诉讼诈骗

诉讼诈骗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诈骗,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例如,甲伪造内容为乙欠甲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向甲归还10万元。法院的法官认为借条具有真实性,做出了由乙向甲归还10万元的判决;由于乙拒不执行判决,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乙所有的10万元财产转移为甲所有。显然,乙是被害人,但他并没有产生任何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这便属于狭义的诉讼诈骗。但是,甲的行为使法院的法官产生了认识错误,法官不仅有权做出上述判决,而且有权决定强制执行。概言之,法官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法定权力。所以,法院的法官(在我国,还可能是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受骗人,也是财产处分人。正因为如此,刑法理论公认,诉讼诈骗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

1.诉讼诈骗的特征

一是场合的特殊性。普通的诈骗行为可以在民事诉讼以外的任何场合发生,而诉讼诈骗的成立则要求行为人必须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在民事诉讼中实施欺诈行为。行为人必须提起民事诉讼这是诉讼诈骗行为区别于一般的诈骗行为和一般造假行为的征。此外,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

二是被骗人和被害人的非同一性。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则其也存在三方关系,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个人。

三是财产交付的间接性和非自愿性。普通诈骗的最突出特点就是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使被骗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误以致“直接地”、“自愿地”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在诉讼诈骗中则存在三方关系人,被害人向诈骗行为人交付财物并非直接交付,常常是基于法院的有效判决被强制执行后而交付,因此具有间接性。在自觉履行判决的场合被骗人法院法官并没有“直接地”交付而是由被害人被迫交付自己的财物。另外,一般诈骗行为在财产交付时均表现为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自愿地”把财产交付给行为人而在诉讼诈骗中被害人的交付行为显然不是“自愿地”交付而是迫于法院判决的公权力或者干脆就是法院的强制执行的结果。

四是行为后果的复杂性。在普通诈骗中,行为人之欺诈行为所针对的是公私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欺诈的后果是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但通常不会产生其他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诉讼诈骗的对象则是人民法院,欺诈的结果不仅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民事审判秩序,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声誉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与普通诈骗相比,诉讼诈骗的犯罪后果更为复杂,具有双重的危害。

2.诉讼诈骗的表现形式

一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自己伪造、销毁证据,从而实施诉讼诈骗。这种形式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提起民事诉讼后,通过自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或销毁证据,使得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可以运用各种手段如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如借据、还债协议、债务担保协议、债务清偿证明等,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而获得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这是诉讼欺诈中最常见的形式。

二是行为人通过他人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实施诉讼诈骗。如行为人既可以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贿买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也可以与鉴定人或勘验人恶意串通使之作出虚假的证明、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是民事诉讼中法官据以查明案情、认定责任、确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根据一旦行为人与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恶意串通,就极易直接导致法官陷于错误的认识而形成错误的判断、作出错误的裁决从而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也是不法行为人实施诉讼诈骗行为所常用的手段。

四、债权凭证诈骗

三角诈骗除诉讼诈骗外,还广泛存在于利用债权凭证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形。这里的债权凭证,并不是严格在民商法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应包括一切据以取得金钱、其他财产或者进行消费的凭证,如票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信用卡、存折、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等。但是,利用债权凭证取得财物的行为,并非一概属于三角诈骗,其中既有典型的二者间诈骗,也有成立盗窃等罪的情形。对此,应根据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的基本特征区分诈骗罪与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表现形式。这几种行为都可能表现为三角诈骗的形式。例如,被告人甲拾取乙的信用卡后,在特约商户丙处冒用乙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至少在没有透支的范围内,乙是被害人,丙是受骗人,因而属于三角诈骗,而非成立侵占罪。再如,被告人甲与发卡银行乙签订合同,取得自己名义的信用卡。当信用卡中没有资金时,甲隐瞒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与意图的事实,在特约商户丙处使用信用卡购买大量商品,事后虽经发卡银行催收但拒不归还(恶意透支的一种情形)。根据信用卡的机能与相关规则,当行为人出示信用卡并签名,从特约商户获得商品或者服务后,由特约商户将出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相关记录提交给发卡银行,再由发卡银行向特约商户支付相应的款项。所以,真正的被害人并不是特约商户,而是发卡银行。但是,受骗人却是特约商户,其处分行为使得发行银行承担了支付商品或者服务费用的债务,反过来说,根据金融规则,特约商户处于可以使发卡银行承担债务的权限或地位。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

需要注意的时,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中,含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对信用卡本身成立盗窃,对信用卡的使用却属于诈骗。但由于信用卡本身未被评价为刑法上的财物,使用行为导致持卡人遭受财产损失,故刑法将其视为一体以盗窃罪论处。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将信用卡上的资金全部使用之后,又利用该信用卡“透支”的行为,则可能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例如,甲盗窃了乙的信用卡,信用卡中有2万元资金,甲不仅将2万元全部取出,而且在信用卡中没有资金之后,使用该信用卡从特约商户购买商品。后一行为表面上属于恶意透支,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恶意透支只限于持卡人本人透支,而本案中甲的“透支”行为,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要件,况且后一行为侵犯的不再是乙的财产,而是发卡银行的财产;故后一行为属于前述三角诈骗的情形,应另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当然,如果甲只是在自动取款机上“透支”,则仅成立盗窃罪(前一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后一行为侵犯了发卡银行的财产)。

三角诈骗相关词条

  • 诈骗

    欺诈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获得某种形式的经济或个人利益而故意欺骗他人。常见的欺诈类型包括身份盗窃、金融欺诈、投资欺诈和慈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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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