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判亲理的婚姻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律明文规定:若婚姻关系中任意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可径行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而人民法院应依据案件事实展开调解工作,然而若经调解仍无法化解矛盾且夫妻感情实已破裂,则依法予以离婚批准。 此外,当存在诸如重婚、与他(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以及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等严重情形时,即使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共识,法院亦应依法准许离婚。 再者,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同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最后,若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离婚后,双方又持续分居达一年时间,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均应得到法院的批准和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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