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面对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我该如何应对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欲提出离婚,然而对方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时,原告(即想要离婚的那一方)需持有效结婚证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以及完整的起诉状及其副本至被告(即反对离婚的另一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当被告住所地与习惯性居住地并不相同的情况下,则应由其常驻连续的居住地点所属的法院进行受理并作出裁决。 在法院接受立案申请之后,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且裁定认为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则会做出离婚判决。 在此列举几个可以被视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具体'标准: (1)存在重婚行为或与第三人处于同居状态; (2)在家庭关系中实施了暴力行径或对家人进行虐待、遗弃欺骗; (3)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反复出现且矫正无效; (4)因情感纠纷造成分居已经达到两年以上; (5)其他能够显露出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的各种状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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