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是否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离婚之际,仍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已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索取该诉求的,则法院将不对此种情况给予支持。
关于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离婚后是否能够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则需依据如下多种具体情境进行判断: 首先,作为原告诉诸法庭以寻求损害赔偿金额赔偿的一方,其主张必须于离婚诉讼程序中同步提出; 其次,针对在离婚诉讼中充当被告角色的一方,倘若他们并不愿意离婚并且未提出损害赔偿数额的要求,此时他们亦可选择单独发起诉讼; 再者,若自一审阶段起,作为被告的受害方便已提出损害赔偿数额要求,而至二审环节再次提出类似诉求的,法院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细致的调解工作; 最后,若调解未能取得积极效果,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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