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病,能否提出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缔结之后若发现伴侣具有精神残疾状况,从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之前,经过对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审视与研究,当事人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表现出间歇性精神疾病症状,男女双方便可在其精神状态相对稳定之时协商决定离婚,或者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若女方的精神疾病处于长期持续且难以治愈的状态,则必须通过诉讼途径才能实现离婚。 对于夫妻中的单方面存在精神问题的情况,是否行使离婚权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在缔婚之前故意对自身精神疾病加以隐瞒,然而在结婚以后尽管经过长时间努力治疗却依然未能痊愈的一方,此时若对方提出离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婚前已知晓对方可能具有精神疾病并选择与其缔结婚姻,但婚后由于各种原因对方提出离婚,此时法院也应视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3.在婚姻存续过程中,一方不幸染上精神疾病且经长期治疗未见明显好转,这时如果另一方要求终止这段婚姻关系,法院亦应对此表示赞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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