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哪条法律规定要公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 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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