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公司主管部门是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全国的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公司的行为,处理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而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企业实行相应的物业管理。 如果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他们需要负责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投诉,同时,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或者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了解具体的物业公司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联系当地房管局或住建局咨询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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