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商品房面积误差允许多少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之间的差异在百分之三以内被视为是合理范围之内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当出卖方所交付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出现不符时,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则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新建商品房对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往往会在合同中进行详尽的约定。若合同中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约定的情况下,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买方需要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足。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9 17: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