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延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房地产领域的拆迁工程中,对于由于种种不可预见因素带来的问题,其中包括了某些待拆迁项目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实现安置回迁,使得被拆迁户需要在租赁住房上进行过度阶段的情况,该类情况下,商家应对这些被拆迁户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即所谓的“过渡费”。关于过渡费的具体发放时间及标准,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首先,对于住宅性质的房屋,如果逾期交付的时间未满六个月(包含六个月),则需按照每月增加0.5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来计算;若逾期交付的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则需按照每月增加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来计算;而当逾期交付的时间超过一年,则需按照每月增加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来计算。其次,对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如果过渡期限超出了约定的时间,那么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将根据拆迁协议中所确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再予以确定。
如果您遇到过渡费未能及时发放的情况,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解决:首先,您可以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要求他们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确保能够按时发放过渡费,并且将每一户的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透明地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其次,您也可以向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拆迁办公室提出投诉,因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最后,如果上述方法都未能解决问题,您还可以选择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双方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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