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滨海新区中交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市民在购买房产过程中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现象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这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在经过出卖方明确通知催促后,如果买方能够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手续,那么买方有权向出卖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逾期交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然而,若在经过催告后,买方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收到房屋,并且出卖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误原因,那么买方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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